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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技师学院章程

序言

台州技师学院是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6年6月23日批准设立、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以培养高级工和技师等层次高技能人才为主要任务的综合性技师学院。学院按照市政府“引进德国标准、建设技师学院”的办学要求,坚持“应用型、多元化、地方性”的办学定位,以服务台州主导产业高技能人才需求为导向,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着力培育用得上、留得住、能发展的高素质“台州工匠”。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和职业教育深化改革的要求,完善学院自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名称为台州技师学院(英文名称为Taizhou Technician College ,英文缩写为TZTC)。

第二条学院法定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学院路788号,2023年将搬迁至台州湾新区新校园。

学院官方网址为http:// www.tzjsxy.com.cn。

第三条学院主管部门为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国家公益二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着力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积极打造适应台州发展、服务台州制造需要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学院的发展目标是建成与台州高端制造和湾区经济发展相适应、工匠品质鲜明、管理智慧科学的“全国重点,省内一流”现代化技师学院。

第六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台州技师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七条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院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对学院办学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学院按照市政府“引进德国标准、建设技师学院”的办学要求,坚持“应用型、多元化、地方性”的办学定位,以服务台州主导产业高技能人才需求为导向,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院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着力培育用得上、留得住、能发展的高素质“台州工匠”。

第九条学院学制教育的招生对象为初、高中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以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各类人员。培养模式主要包括学制教育、高级工和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鉴定与考证等,不同的培养模式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学院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不同层次技能人才学制年限不同,新校园建成后可容纳全日制学生5000人,非全日制学员6000人。

(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三)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六年;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为非全日制教育,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至三年。

第十一条学生学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和人社部颁发的高级工或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行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优先发展台州人才紧缺、特色专业。紧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形成专业结构合理、行业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第三章学院职能与义务

第十三条学院具有下列职能: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优化专业,招收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培训学员,根据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管理费用;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培训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考核与奖惩,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和技能证书;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和社会服务;依法自主开展与企业、行业协会和境内外中职学院、高等学院的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主决定教师、职工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并实施有关奖励或处分;

(七)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四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院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尊重和维护学生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执行国家和省市绩效工资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学院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学院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师生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设立学院党委会,全面领导学院工作;规范党委议事行为,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确保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六条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有: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研究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审定其实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研究决定学院干部人事任免、选拔、招聘、聘用、培养、考核和奖惩等相关事项;

(五)研究、审定学院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审定学院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研究审定预算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外经费20万元以上的新增项目,研究决定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分配、工资调整等方面的政策和原则;

(七)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提出的重要事项;

(八)审定学院呈报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报告、请示,讨论制定学院年度党政工作要点;

(九)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的问题和学院各处室请示党委的有关全局和重大的问题;

(十)审定以党委名义表彰及呈报上级表彰、奖励、享受、待遇、获荣誉称号等对象;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听取院领导各自分管工作汇报;

(十二)其他需经党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无法出席,由党委书记临时委托一名党委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党委会参加成员原则上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需要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处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相关议题。

第十九条学院党委会议事内容由党委班子成员提出,报党委书记核准后,交院办公室汇总议题清单。议题需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干部人事任免相关事项,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并需超过应到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作出决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应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台州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在市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院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院党委会决定事项,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决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提升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设立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院长办公会主要职责有: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落实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审定教学改革实施方案、教学计划、科研计划,提出专业设置与建设、教学和科研改革、实验室建设等实施意见,研究社会服务工作,制定年度培训与鉴定计划;

(四)研究决定学院招生计划、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学生毕业、就业和创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需要可由院长临时召集。院长因故无法出席,由院长临时委托一位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院长办公会参加成员为:院长、副院长和其他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处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相关议题。

第二十八条议题一般在会前两天由院长、副院长提出,报院长核准后交办公室汇总议题清单,议题需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院专题会议是为落实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精神、决定或决议,集体研究处理某项工作、问题和事件而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十一条学院专题会议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部署院党委或者院行政既定工作中某项具体业务事项。

(二)贯彻落实上级或者学院党委、行政工作中的具体事项,组织协调全院性重要活动。

(三)统筹协调院领导分管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四)根据院党委或行政的总体要求,研究处理突发事件的意见和措施。

(五)需专题研究的学院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院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视不同情况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三条参加会议对象根据会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

第三十四条会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议题确定涉及党务的,应充分征求书记意见;涉及行政的,应充分征求院长意见。

第三十五条专题会议不能就重大问题代替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协商后,或者组织实施、分头开展工作,或者向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递交待研究的议题。

第三十六条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要求,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代表比例为教职工人数的30%–50%,其中教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含行政管理人员)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每3至5年为一届。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学院章程(草案)、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有关学院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制实施方案、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条例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院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以及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院长和学院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院长予以奖励、处罚、晋升或免职,实行政务公开;

(五)通过多种形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学院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会员或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或五年。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台州技师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条学生会是学生民主自治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会的任务是,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动员学生积极投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学生开展有益活动,活跃学生生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十一条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宿舍、食堂管理等,院长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可以对学院行政工作提出议案,院长和相关部门必须作出回应。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学院教职工由专业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教职工按照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和岗位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院依法招聘各类教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学院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

(五)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技工院校相应的教师资格,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服务学院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院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学院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教职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第五十条学院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学院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受理教职工的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受理程序按学院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工作规则执行。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生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院教育,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三)按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管理与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积极实践,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师敬友,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院支持学生依法在校内组建、参加社团。学生社团必须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法依规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学院与社会关系

第五十九条学院全方位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培养符合地方经济需求的工匠型人才。

第六十条学院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积极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为社会劳动力实现终身教育服务,积极开展专项能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资格、特种作业操作证、农民工转岗、退役士兵等各种培训鉴定工作。

第六十一条规范学院培训项目计划申报、材料审核、培训组织,规范教学、严格考核、质量监控和证书发放等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的全程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

第六十二条建立健全学院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

第六十三条不断深化校企共育运行机制。在完善顶岗实习、工学交替、订单培养、联合培训、共建实训基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企业新型学徒制等校企合作模式。充分发挥校企优势,搭建专业建设、产教融合、技术攻关、技能输送、创新创业、校企文化融合等服务平台;完善校企在招生、就业、实践性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和文化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办学制度,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六十四条学院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活动,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由政府财政资金保障。在办学期间,政府对学院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学院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学院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的费用。学院有权接受社会捐赠和社会赞助。

第六十六条学院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加强资产和设备管理,实行资产设备管理责任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对设备经常检查维修,提高利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学院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进行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合理使用资金。

第六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

第六十九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条学院出现合并等情况,国有资产处置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学院标识

第七十一条学院的校训是“和合 精艺”,校风是“敬业笃行 守正创新 ”。

第七十二条学院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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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院党委会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登记核准部门核准。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学院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