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院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优质生源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获奖人选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分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级,具体评定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详见《台州技师学院(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暂行)》。评定条件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3%分配名额,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前10%,所学单科成绩合格及以上,出勤率95%以上。
(二)二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6%分配名额,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前20%,所学单科成绩合格及以上,出勤率95%以上。
(三)三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9%分配名额,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前30%,所学单科成绩合格及以上,出勤率95%以上。
第六条 优质生源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年高考或单考单招成绩已超过省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或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在我校报名注册的优秀学生,分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级,按有录取通知书优先的原则,再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评定,单考单招考生排普通高考考生之后,大赛获奖按获奖级别和获奖等级来定级。
(一)一等优质生源奖学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高考成绩超过省定录取分数线,有录取通知书优先,排名在前20%;或获省一类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或获省二类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
(二)二等优质生源奖学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高考成绩超过省定录取分数线,有录取通知书优先,排名在前20%~50%;或获省二类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市一类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
(三)三等优质生源奖学金:高考成绩超过省定录取分数线,有录取通知书优先,排名在前50%~100%。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成绩上取得明显进步的学生、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奖励在某一学科成绩特别优异或学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评定比例为12%。
第三章 奖额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奖额人民币2500元。
(二)二等奖学金:奖额人民币1500元。
(三)三等奖学金:奖额人民币500元。
第九条 优质生源奖学金
(一)一等优质生源奖学金:奖额人民币3000元。
(二)二等优质生源奖学金:奖额人民币1500元。
(三)三等优质生源奖学金:奖额人民币500元。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奖额人民币200元。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评定:
1. 每学年第一学期(毕业生在每年5月份),班级在学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评出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并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
2. 经各班公示无异议的,由各班级报学生处审核。
3. 经学生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 经全校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学院院务会议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奖学金,并发文公布,学生获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可兼得,奖金按所获奖学金中的最高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有专业课或综合实践课不及格者。
第十五条 欠费学生获奖学金的,奖学金用于冲抵所欠费用,余额发放给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台州技师学院(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暂行)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综合素质测评是全方位考核学生、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毕业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二、学校根据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与人文素质、身心素质、学生公寓表现测评成绩和技能竞赛成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各项权重如下:
总成绩=10%M1+60%M2+10%M3+10%M4+10%M5+技能竞赛成绩
M1: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
M2:专业素质测评成绩
M3:实践能力与人文素质测评成绩
M4:身心素质测评成绩
M5:学生公寓表现测评成绩
M1、M2、M3、M4、M5的满分均为100分,对应等级为:
A级 总成绩大于等于85分
B级 总成绩大于等于75分
C级 总成绩大于等于60分
D级 总成绩小于60分
各项成绩分值若超过100分应如实计入综合素质测评表格,计算总成绩时按照满分100分计算。总成绩相同情况下,如实计算各项小分进行排名。
四、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1.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大学生在思想意识、政治态度、道德行为、法纪素养等方面具有的符合时代特色的基本品质,是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的综合体现。
2.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包括政治态度、品德修养与思想作风、集体观念与责任意识、遵纪守法、劳动态度与生活作风、学风表现、“两课”学习等七个方面。
3.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内容及分值(满分为100分,另设附加分、扣分):
项目
| 等级
| 分值
| 测评内容
|
政治态度
(含遵纪守法)
| 优
| 20
| 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策的态度,是非观念,参加各项学校组织的政治活动的态度,上进心,法纪观念,遵纪守法和遵守校纪校规的情况。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20分;业余党校结业18分;团员16分;一般群众12分;其他得12分以下。
|
良
| 18
|
中
| 16
|
及
| 12
|
差
| <12
|
思想品德
(含集体观念和劳动意识)
| 优
| 20
| 讲究公德,文明礼貌,爱护公物,维护公共利益和校园秩序,和不良现象作斗争,批评和自我批评,待人态度;集体责任感,为同学服务意识,担任社会工作的态度;参加公益劳动,打扫教室。班委集体打分,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取平均分,前20%得20分,中间40%得16分,其他得12分,集体反映差的得12分以下。
|
良
| 16
|
中
| 12
|
差
| <12
|
学风表现
| 优
| 20
| 对待学习的勤奋程度,上课听讲与完成作业情况;自习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旷课全学期累计超过12学时者为差,超过6学时者评为中等,超过1学时的评为良)
|
良
| 16
|
中
| 12
|
差
| <12
|
“两课学习”
| 考试考查平均成绩×40%
|
4.附加成绩及扣分:
(1)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等方面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加1~5分,成绩特别突出者,根据表现加10~50分(需报学生处审核)。
(2)担任团委、学生会工作满一年,工作认真负责且做出一定成绩的,可根据工作情况,按职务等级分制进行加分(工作不合格者不予加分):
一等 校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加9~12分。
二等 校团委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部长、助理,校学生会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部长、助理,加6~8分。
三等 校团委正副组长,校学生会正、副组长,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助理班主任满一年,加4~5分。
四等 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固定成员(每组织限2人),班委会、团支部的固定成员,加3分。
其它学生组织如学生宿管会(含寝室长)、社团的负责人、主要干部及固定工作人员(每组织限2人)按等级参照2~4等进行加分。
凡身兼多职者,按其最高职务一项加分。
职务加分,学生处审核后方有效。
(3)有以下情况者,在思想政治素质测评成绩中给予扣分:
①政治理论学习、军事训练考核不合格者,扣20分。
②无故拒不担任社会工作,不接受组织交给的任务,或多次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扣10~20分。
③有酗酒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尚不够通报以上处理者,视情节轻重扣10~20分。
④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分别扣30分、20分。
⑤受到行政纪律处分者,按以下规定扣分:警告处分扣35分,严重警告处分扣45分,记过处分扣55分,留校察看处分扣65分。受党、团记处分参照扣分。
⑥煽动策划学生闹事或因其他错误,受到治安处罚者扣65~80分。
五、专业素质测评
1.专业素质指学生对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课程与实习实践课程的学习、掌握程度。
2.专业素质测评成绩包括:全学年各门必修课(“两课”、体育课除外)平均成绩、附加成绩及扣分。
(五级记分与百分制换算: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按50分计算。课程成绩只分及格与不及格时,该门课程成绩不计入各科平均成绩。)
3.课程平均学分成绩=∑课程百分制成绩/ 课程门数
4.附加成绩及扣分:
(1)获得中级工证书加3分,高级工证书加6分,证书有效性由教务处认定的证书等级为准。
六、实践能力与人文素质测评
实践能力与人文素质是指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术讲座、校园文化活动等的情况以及在学习和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创造素质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各班可以按下表的等级和相应分值赋分:
等级
| 分值
| 评定办法
|
优
| 100
| 实践能力与人文素质成绩居全班前20%
|
良
| 85
| 实践能力与人文素质成绩居全班前60%
|
中
| 70
| 除了优、良和差以外,其余的均为中
|
差
| 55
| 实践能力与人文素质成绩不达标的
|
1.附加成绩及扣分
(1)被评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省级加8分,市级加6分,校级加4分;优秀论文,省级加4分,市级加3分,校级加2分;被评为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的成员,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校级加1分。同一年度不同等级均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等级计算,不累计加分。
(2)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获国家级一、二、三、优秀奖等奖项分别加10分、8分、7分、5分;省级分别加8分、7分、5分、3分;市级分别加7分、6分、4分、2分;校级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为国家、省、市及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每次加1分,其中被评为优秀志愿服务工作者加3分。(同一竞赛不同级别获奖的,按最高分项计算,不累计加分,此项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在正式刊物或者网站上发表文章、诗歌、新闻和照片的,每篇校级的加1分,市级的加3分,省部级的加5分,国家级的加8分。(同一成果按最高项加分,不累计加分,此项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在此列,在技能竞赛成绩项中加分,参考团队竞赛)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等,给活动组织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扣10~20分。
七、身心素质测评
1.身心素质是指大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体育运动技能、体育训练和达标情况、社会适应性、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的素养。
2.身心素质测评包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以及体育课考核等三个方面。
3.内容及分值(满分为100分,另设附加分)
项目
| 等级
| 分值
| 测评内容
|
健康状况(含生活适应能力)
| 优
| 20
| 生理机能和心理健康状况,适应紧张的学习生活的情况(无病假得20分,一周内为得16分,超过一周得12分或12分以下。)
|
良
| 16
|
中
| 12
|
差
| <12
|
体育锻炼
| 优
| 20
| 参加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情况及具体若干项运动爱好的情况(早跑无缺勤得20分,缺勤一周内为得16分,超过一周得12分,1/3早跑不出操或经常不参加学院组织的体育活动的,得12分以下)。
|
良
| 16
|
中
| 12
|
差
| <12
|
体育课
| 体育课成绩×60%(因身体原因上保健课的,保健课的成绩即为体育课的成绩。高年级无体育课的,体育课成绩用体质测试成绩代替,其中残疾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体质测试的,按班级同学体质测试平均成绩计算。)
|
4.附加成绩:
(1)被评为军训先进个人,加5分。
(2)在学习和生活中遭受沉重打击和挫折,仍能坚持正常学习生活且效果突出者,加5~10分。
(3)积极帮助处于心理困境中的同学调节情绪、摆脱烦恼、效果突出者,加5~10分。
(4)在校田径运动会上取得名次的(含团体项目),第1~8名分别加8、7、6、5、4、3、2、1分。省级及以上体育竞技比赛获奖的参照此标准翻倍加分。集体项目按参与人数平均分。
(5)在学院其他体育比赛中获前三名(获一、二、三等奖)者,校级加3分,集体项目按参与人数平均分。
八、学生公寓表现测评
直接打分,75分以下,不能参评奖学金。
1.由学生处牵头,会同公寓自管会等组织,根据一学年以来的各项检查情况进行细化评分。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外住学生M5成绩以班级M5项的平均分为准。
2.测评内容及分值
项目
| 等级
| 分值
| 测评内容
|
安全情况
| 优
| 40
| 无安全隐患的得40分,有抽烟现象的得30分,有乱接私拉电线的得20分,查有管制刀具的10分以下。卫生情况、纪律情况由宿管会操作打分。
|
良
| 30
|
中
| 20
|
差
| <30
|
卫生情况
| 优
| 40
|
良
| 30
|
中
| 20
|
差
| <20
|
纪律情况
| 优
| 20
|
良
| 15
|
中
| 10
|
差
| <10
|
附加成绩及扣分:
(1)被评为“优秀寝室长”的人员加5分。
(2)被评为 “文明寝室”的宿舍每个成员每次加3分。
(3)宿舍卫生差,在校级卫生检查中不合格者,每次扣值日生5分。
九、技能竞赛成绩
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学习竞赛以及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一、二、三奖、优秀奖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个人参赛的,国家级分别加5分、3.5分、2.5分、1.5分,省部级分别加4分、2.5分、1.5分、1分,市级分别加3.5分、2分、1.5分、1分,校级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
团队参赛的,以个人参赛加分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2后,作为团队总的加分总数,按照团队成员贡献或排名顺序按比例加分。具体加分规则如下:
(1)指导老师可以明确区分团队成员贡献比例的,按照指导老师提供的比例进行计分,总分值不超过团队总分;
(2)指导老师无明确说明的,按照《排名加权系数表》进行计分。
排名加权系数表
排序
| 排名一
| 排名二
| 排名三
| 排名四
| 排名五
| 排名六
| 排名七
| 排名八
|
排名
加权
系数
| 1.00
|
|
|
|
|
|
|
|
0.80
| 0.20
|
|
|
|
|
|
|
0.75
| 0.15
| 0.10
|
|
|
|
|
|
0.70
| 0.15
| 0.10
| 0.05
|
|
|
|
|
0.65
| 0.15
| 0.10
| 0.05
| 0.05
|
|
|
|
0.60
| 0.15
| 0.10
| 0.05
| 0.05
| 0.05
|
|
|
0.55
| 0.15
| 0.10
| 0.05
| 0.05
| 0.05
| 0.05
|
|
0.5
| 0.15
| 0.10
| 0.05
| 0.05
| 0.05
| 0.05
| 0.05
|
超过8人的项目,负责人排名加权系数为0.5,其他参与人员排名加权系数由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十、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办法
1.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班主任负责,分别建立测评小组和监督小组。测评小组由班长及其他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原则为5人。监督小组由团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为3至5。
2. 测评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进行核算、汇总及排名。学生处对各班的测评情况进行过程指导、结果审核,并受理学生的投诉。各班公示无误后,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等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3. 学生的加分、扣分,凭相应的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后进行。
4.旷课计算:旷课按实际课时数计;实验、实习、运动会等,按每天6学时计。
5.测评中课程成绩根据学生成绩单核算。
6.测评各项目的成绩,凡由测评内容确定优良中及差等级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根据学生情况共同确定每项等级,并给出相应成绩。
7.本细则未曾明确的特殊情况需加、扣分时,由班主任收集提出的具体意见,经学生处核定后执行。
十一、附则
1.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